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金柱一审被判死缓

经审理查明,陕西省人死缓2004年至2023年,大常被告人李金柱利用担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,原副榆林市代市长、主任柱审市长、李金市委书记,被判陕西省副省长,陕西省人死缓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大常便利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、原副工程项目承揽、主任柱审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李金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.31亿余元。被判

法院认为,陕西省人死缓被告人李金柱的大常行为构成受贿罪。李金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原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特别恶劣,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。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,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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